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
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
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发展改革委
关于公布取消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
川财综〔2013〕65号
公安厅、人社厅、财政厅、住建厅、交通运输厅、农业厅、教育厅、省粮食局、省计生委、省综治委铁路护路办,各市(州)及扩权试点县(市)财政局、发改委(局):
为促进政府职能转变,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,创优我省发展环境,我们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再次进行了全面清理规范,经省政府同意,决定取消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自2014年1月1日起,在我省范围内取消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,停收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,合并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,将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服务性收费。具体项目见附件。
二、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和停收后,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经费,由各级财政和相关部门统筹安排予以保障。
三、有关部门和执收单位应按本通知规定,到原核发《收费许可证》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《收费许可证》注销和变更手续,并到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。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欠收入,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渠道全额上缴国库。
四、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是省政府确定的重要任务,是转变政府职能、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的迫切要求。各地区、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,对公布取消和停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,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执行。各级财政、发改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,对不按规定取消收费的,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,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。
附件:1.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
2.合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
3.停收和转为服务性收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
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
2013年12月30日
附件1:
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
(共8项)
公安部门 1.补办居住证工本费(成都市)
人社部门 2.档案管理费
财政部门 3.会计电算化考试费
住建部门 4.市政设施赔偿费(由损坏者直接赔偿给管理者,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)
5.绿化异地建设费(成都市)
交通部门 6.补办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工本费
农业部门 7.境外引种疫情检测植物检疫费
铁路部门 8.铁路运输物资安全管理费
附件2:
合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
(共5项)
人社部门 1.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评定费(合并到国家项目“职业技能鉴定费”)
住建部门 2.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(合并到国家项目“房屋所有权登记费”)
教育部门 3.普通高校预科费(合并到国家项目“高等学校学费”)
粮食部门 4.粮油储存品质检验费(合并到国家项目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”)
有关部门 5.培训费(合并到国家项目“培训费”)
附件3:
停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
(共1项)
财政部门 财政票据工本费
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服务性收费的项目
(共1项)
计生部门 病残儿医学鉴定费